哈尔滨外遇调查取证:民事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分类:新闻资讯 阅读:93次 时间:2026-10-08
一、民事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二、民事诉讼举证时效是多久?
举证时效也就是审判实践中所说的举证期限,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做出具体的规定来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所可以给举证时效下这样一个定义,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

综合上面所说的,举证责任是按谁主谁来进行举证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一般在进行举证时就需要确定与案件相符合,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也会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来进行判定,这样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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